本报讯“双打” 工作开展以来,汾阳市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对于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近日,对生产、销售假碘盐的被告人王某等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汾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赵某(夫妻关系)以每吨700元的价格从交城县籍人韩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精制散装盐约13吨,从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陈某处购买400个用于包装深井海藻碘盐的牛皮纸箱和2万个塑料小包装袋。后在韩某帮忙下,被告人王某、赵某在交城县辛南村一处废弃厂房和交城县王家寨村一处废弃耐火材料厂内使用塑封机等设备进行生产,将购买的大袋精制散装盐装入小袋400g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后,冒充深井海藻碘盐进行销售。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二被告人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共向被告人王某、郑某(夫妻关系)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约342箱,后王某、郑某以每箱38元左右的价格向其表哥温某销售深井海藻碘盐共计约253箱。温某在销售时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查获。经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检验: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的检验结果为0.42mg/kg,低于碘含量的合格标准18-50(mg/kg)范围。在碘缺乏区,非碘盐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使用非碘盐可能导致碘缺乏危害的发生。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生产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郑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购买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郑某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文水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冯海砚康照明)
摘自吕梁日报2016年1月16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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